工程索赔通常是指性能的工程合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另一方不执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由于其他非自我因素和经济损失或损坏的权利,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经济或时间的补偿。
1 、当某一索赔方向由另一方提出时,要有合法的索赔,并对索赔事件发生有有效的证据。
2、开发人员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我的错误和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导致时间延迟(或)承包商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格和承包商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商书面按照下列程序开发者声称:
(2)在发出索赔意向书28日内,应当向工程师提供索赔报告和有关延长工期和(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资料;
(3)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28日内予以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答复承包人或者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接受索赔;
(5)索赔事件继续发生时,承包商应分阶段向工程师发送索赔意向,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送索赔相关信息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回复程序与(3)、(4)相同。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者有过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在36.2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
承包商的索赔程序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后,或者承包人发现索赔机会时,承包人应当首先提出索赔意向。然后准备索赔信息并提交索赔文件。赔偿请求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交正式的书面赔偿文书。索赔文件应当包括摘要部分、论证部分、计算部分和证据部分。
2、工程师根据雇主的授权和委托的承包商的索赔审计工作主要分为确定索赔事件成立和计算是否正确,检查承包商的索赔是合理的,并初步判断在授权的范围内,初步确定赔偿金额,或需要额外的证据,或修改索赔报告,声称的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给雇主。
3、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接受工程师的初步处理意见,当事人一方不得接受。三方可以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造价清单计价规范》第9.2.1项:
招标项目截止日期为28天,招标项目合同签订日期前28天为基础,因为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变化的工程造价增减,双方应根据省级或承包商施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和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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