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保金扣多少
工程质保金一般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依据法律规定扣取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
二、工程质保金的扣留方式
工程质保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
1、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三、工程质保金申请流程
1、自质量保修期起计之日起,若合同乙方不能完全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及售后服务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该项目的合同中约定的保修义务履行时,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应的违约责任向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扣除(或部分扣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书交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通知合同乙方,并于公司财务部在质量保证金返还时一并报送扣款通知扣除上述金额。
2、当满足返还的条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质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付款申请、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财务决算单(第二联原件)以及发票复印件。
3、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在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上签署返还意见、金额后,交由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
4、最终确定本次返还金额、返还形式并通知财务部办理相关返还手续。
如合同未进行明确约定,原则上质量保修金应于质量保修期满以后一次性返还。但返还时应扣除以下的款项/费用:
1)根据经审核的扣除质量保证金违约金通知单上明确的扣除款项;
2)保修期内代合同乙方支付的各种款项;
3)合同乙方尚未支付但经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确定将要支付的款项;
4)因质量缺陷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的相应赔偿金;
5)其他需要扣除的情况。
工程质量问题,国家一直以来都很重视,为了保证工程能够顺利完工,工程所需技术、材料、保修等方面都有对应的管理办法和执行依据,人们也会尽自己所能争取申请到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金可以逐次扣留,也可以一次性扣留。工程质保金扣多少,一般是扣取工程总造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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