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不仅仅取决于司机的安全驾驶,还取决于公路的工程质量。如果,公路的工程质量不过关,带来的损失不可想象的,因为一条公路上行驶的不是一台或是几台车,受伤的也不只只是一两个人,那么,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都有哪些规定?
第四条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组织技术鉴定。
(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以上就是“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相关知识的介绍,因为涉及知识面比较专业,所以希望大家能够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安全事故无小事,所以希望相关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的时候能够把质量安全放到第一位。如果大家想了解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的其他问题,建议可以继续浏览本网站进行查询。
延伸阅读:
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高速公路撞死行人责任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