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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制度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制度最初出现在美国,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我国后来才引进的,由于我国工程建设方面还比较落后,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不公开、不透明、腐败现象等原因,这种担保制度能够使政府办事更有效率且透明,大家有必要了解一下它与监理、保险之间的区别。

一、什么是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制度,它与监理有什么区别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与工程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风险管理机制。依据“菲迪克条款”,工程保证担保来源一是专业化的保证担保公司,二是银行。但在美国,由于银行不具备专业背景,工程保证担保一般不由银行提供。工程保证担保包括16种形式,应用最多的主要有4种:

1.投标保证担保。它主要用于筛选投票人。国外无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市场准入把关通过保证担保人对投标人严格的资格审查来完成。投标保证担保要确保合格者投票以及中标者将签约和提供业主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保证担保

2.履约保证担保。业主得到保证,承包商将履行合同的一切条款。一旦承包商违约,保证担保人要代为履约或赔偿。

3.预付款保证担保。它确保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人工资、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费用,将按照工程进度由承包商按时支付。

4.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它通过对业主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确保工程费用及时支付到位。一旦业主违约,保证担保人将代为履约。

工程保证担保与监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后者侧重建筑产品技术标准的检验、监督和控制。前者主要在经济责任的制约机制上用力,调动工程行为主体的内在因素,加大违约成本,促其自觉履约,避免赔偿。保证担保与监理的关系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取代,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二、工程保证担保与保险有哪些不同

保证担保与保险有着根本的不同:

1.风险对象不同。保证担保面对的是“人祸”人为的违约责任;保险面对的是“天灾”,意外事件、自然灾害。

2.风险方式不同。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人。保证担保当事人有三方:委托人、权利人和保证担保人。权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是受益方。当委托人违约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担保人处获得补偿。这就与保险区别开来,保险是谁投保谁受益,而保证担保的投保人并不受益,受益的是第三方。最重要的在于,委托人并未将风险最终转移给保证担保人。这也就是说,最终风险承担者仍是委托人自己。

3.风险责任不同。依据担保法律,委托人对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返还给保证人的义务;而依据保险法律,保险人赔付后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偿的。另外,在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承诺有责任通常属“第二性”赔付责任。

4.风险选择不同。同样作为投保人,保险没有选择性,只要投保人愿意,都可以被保险。保证担保则不同,这必须通过资信审查评估等手段选择有资格的委托人。因此在发达国空,能够轻松地拿到保函,是有信誉、有实力的象征。也正因为这样,通过保证担保可以建立一种严格的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5.风险预期不同。保险展业对于风险损失是有预期的,而保证担保在理论上却不希望发生风险损失,这可能是不现实的,但却是保证担保的原理。由于保证担保人在出具保函前要对委托人的各种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所以,一旦决定保证担保,基本上能确信不大可能发生委托人不履约行为。换句话讲,保险建立在实际可计算的预期损失基础上,而保证担保则建立在委托人的食用等级和履约能力基础上。保险造就的是互肋机制,保证担保造就的是信用机制。形成信用机制是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主要目的所在。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制度可以制约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它与监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是相生相成的,和保险之间也是有根本性的不同。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制度可以让工程质量更有保障,追责也更有针对性,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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