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建筑工程行业为了保证建筑的质量,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就建筑工程质量施工规范问题出台了明确的规章制度,也就后续的如果产生了工程质量不达标的现象应该怎么办的问题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这使着建筑工程行业越来越规范。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同时废止。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也是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旦施工方的质量不符合相关的标准就可以按照规范中的维权办法进行诉讼或者是投诉到相关部门,从根本上面保障委托方的人身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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