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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衣食住行是人之生存根本,公民在购买房屋时,为了使自身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可请相关技术人员对房屋的质量进行检测,看其是否满足验收规范,通常情况下,在房屋建成后房地产商会对房屋进行验收,在验收时就会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湖南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信息。

湖南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中的二次防水、卫浴洁具及管道安装、电气、抹灰、吊顶、门窗制作与安装、轻质隔墙、墙饰面、涂饰、细部、地面铺装等工程及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工程质量的判定。本标准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J/T30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142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宅装饰装修为了美化住宅,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采用装饰装修材料、部品和饰物,对住宅内部所进行的技术和艺术处理。

3.2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3.3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3.4部品按照一定的边界条件和配套技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宅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在现场组装而成,构成住宅某一部位中的一个功能单元,能满足该部位一项或几项功能要求的产品。

3.5保证项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是本标准规定必须达到的要求。

3.6基本项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使用性能和外观质量要求的项目,是保证工程使用性能和装饰效果的基本要求。

3.7允许偏差项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规定允许有偏差范围的项目。

4、基本规定

4.1设计

4.1.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承担设计的单位应有室内装饰设计资质,设计人员应有室内设计资格证书。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完整,并加盖设计人员出图章,其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4.1.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改变使用功能或增加荷载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原始资料,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算、确认。

4.1.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符合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4.1.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宜优先选用工业化生产的部品、部件,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4.2材料

4.2.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

4.2.2住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2.3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业主、施工方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4.2.4装饰装修材料在运输、堆放、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4.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4.2.6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4.3施工

4.3.1承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4.3.2住宅装饰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严禁损坏和擅自拆改基体及承重结构。

4.3.3住宅装饰装修不应擅自改变煤气、供暖、中央空调设备等原管线系统。

4.3.4住宅装饰装修不应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应影响相邻居室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4.3.6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4.3.7拆墙、拆瓷片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3.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千净。

5、防水工程

5.1保证项目

5.1.1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5.1.2防水工程完工后应做24h蓄水试验,无渗漏。

5.1.3厨房、卫生间、阳台地漏应为地面最低处,流水坡向应正确,不应泛水、积水。

5.2 基本项目

5.2.1涂膜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小于设计厚度的80%。

5.2.2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无流淌、皱折和起泡。

6、卫浴洁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6.1保证项目

6.1.1给、排水管材(件)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1.2施工后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新增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压力试验,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Mpa。暗敷给水管道在压力试验无渗漏后方可覆盖。

6.1.3卫浴洁具安装应牢固平稳、无损伤,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不渗漏,排水通畅。

6.1.4各种陶瓷类卫浴洁具不得用水泥砂浆窝嵌。

6.2基本项目6.2.1管道敷设应横平竖直,并用管卡固定,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上热下冷。

6.2.2各类阀门、龙头安装应位置正确且平正,使用灵活,维修方便。

6.2.3各种卫浴洁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6.2.4卫浴洁具支、托架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与洁具接触紧密、平稳,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6.3允许偏差项目连接卫浴洁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应符合规定。

7、电气工程

7.1保证项目

7.1.1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能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7.1.3暗线敷设必须配管,PVC硬质阻燃管壁厚不小于lmm。

7.1.4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O.5MΩ。

7.1.5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得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电源线与电视线等弱电线路不得穿入同一管内。

7.1.6空调、电热水器、浴霸等大功率家电设备必须独立配线安装插座,严禁接在照明线路上。

7.1.7电源线套管沿地敷设时,套管接头应进行防渗密封处理。

7.1.8灯具安装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螺钉应不少于两个。当吊灯自重在3kg以上时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应用螺栓固定或采取吊挂固定。

7.2基本项目

7.2.1配线时,相线和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地线(PE)应用黄绿双色线。

7.2.2电线套管应用管卡固定,间距不大于1500mm,导线进入配电箱、开关、插座盒端口120-150mm处应设管卡固定。

7.2.3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7.2.4同一室内同一墙面的强电插座与弱电插座应在同一标高上。

7.2.5安装电源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要求。7.2.6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7.2.7强电线及插座与弱电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8、抹灰工程

8.1保证项目

8.1.1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挣,并应洒水润湿。

8.1.2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8.1.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8.1.4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

8.2基本项目

8.2.1抹灰层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

8.2.2当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要求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8.2.3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8.3允许偏差项目

8.3.1一般抹灰和地面找平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9、吊顶工程

9.1保证项目

9.1.1吊顶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吊顶的构造、安装间距、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2木质吊杆、龙骨、饰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厨房、卫生间吊顶用木龙骨、吊杆应进行防潮处理;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

9.1.3轻钢龙骨不应扭曲、变形;木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9.1.4龙骨和饰面板应安装牢固。

9.1.5严禁采用木楔和元钉朝天固定木龙骨。

9.1.6饰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平整,不应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钉眼等缺陷。饰面板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

9.1.7纸面石膏板的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不得有裂缝。

9.1.8当吊顶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1.9吊顶饰面材料与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9.2基本项目

9.2.1纸面石膏罩面板应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防锈漆。

9.2.2吊顶饰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的交接处应吻合、严密,无裂缝。

9.2.3金属明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明龙骨应顺直,无劈犁、变形。

9.2.4吊顶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损坏。粘贴的饰面板不应有脱层;搁置的饰面板不应有漏、透、翘现象。

9.2.5吊顶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平直、宽窄一致。

9.3允许偏差项目

9.3.1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9.3.2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0、门窗工程

10.1保证项目

10.1.1门窗的品种、规格、颜色、开启方向、组合形式、安装位置以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2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应能满足使用要求。

10.1.3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门窗扇不应有倒翘、走扇、下坠、回弹等缺陷。

10.1.4胶合板门、纤维板门不应有脱胶、起鼓等缺陷。

10.1.5铝合金门窗框、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应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10.1.6门窗玻璃的品种、规格、色彩、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应有裂纹、损伤和松动。单块门窗玻璃大于1.5m2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10.1.7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应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等缺陷。

10.2基本项目心

10.2.1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应有划痕、锤印和碰伤,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2木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应有划痕、锤印和碰伤。

10.2.3铝合金门窗和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大面无划痕、碰伤和锈蚀。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m。

10.2.4铝合金和塑料门窗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10.2.5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磨砂玻璃的磨砂层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10.2.6门窗玻璃表面应洁净,无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玻璃中空层内不应有灰尘和水蒸汽。

10.3允许偏差项目

10.3.1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0.3.2木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0.3.3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0.3.4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0.3.5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1、轻质隔墙工程

11.1保证项目

11.1.1轻质隔墙的品种、规格、性能、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热、隔音、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部位的材料应有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11.1.2轻质隔墙的安装应牢固、平整、垂直。

11.1.3板材隔墙、骨架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无裂缝。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4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安装牢固。安装玻璃板隔墙时,玻璃板不应直接与水泥地面、石材地面接触,玻璃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

11.1.5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位置正确。

11.2基本项目

11.2.1板材隔墙的墙板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不应有裂缝、折裂、缺损等缺陷:

11.2.2骨架隔墙墙面板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缝、翘曲及缺损等缺陷。墙面板为胶合板的不应有脱胶、起鼓、变色和腐朽等缺陷。

11.2.3轻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11.2.4玻璃板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板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11.2.5玻璃板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一致。

11.3允许偏差项目

11.3.1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1.3.2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1.3.3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2、墙饰面工程

12.1保证项目

12.1.1墙饰面材料的种类、规格、颜色、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2墙饰面的造型、构造、图案、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3墙面砖粘贴应牢固,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应无空鼓、裂缝。

12.1.4砖与砖之间及砖与墙体之间应留伸缩缝。贴厨房墙面砖时,出水口及面板不能在腰线上,窗台四个角不能出现7字型砖;

12.1.5造型墙的木龙骨、木饰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安装必须牢固。

12.1.6造型墙的饰面板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不应有裂缝、缺损等缺陷。

12.1.7安装在墙面上的玻璃(镜子)必须牢固。

12.1.8裱糊基层应坚实,当基层强度不够时须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12.1.9壁纸、墙布、皮革、塑料应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花纹图案吻合,不应有波纹起伏、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斑污、胶痕等缺陷。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1.5m处正视不显拼缝。

12.2基本项目

12.2.1石材表面应无泛碱污染。

12.2.2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缺损。

12.2.3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

12.2.4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12.2.5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砖应做成45度角对接。

12.2.6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缝和缺损。

12.2.7安装在墙面上的玻璃(镜子)边角应无锐口、毛刺。

12.2.8壁纸、墙布、皮革、塑料与各种装饰线条、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缘应平直整齐,无纸毛、飞刺;阴阳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壁纸、墙布、皮革、塑料边阳角处无接缝。

12.3允许偏差项目

12.3.1墙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3、涂饰工程

13.1保证项目

13.1.1涂料的品种、型号、性能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3.1.2涂饰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13.1.3厨房、卫生间墙面涂饰外墙漆时应使用耐水腻子。

13.1.4涂饰应均匀、粘结应牢固,线角应顺直,不应有漏涂、透底、起皮、掉粉、反锈等缺陷。

13.2基本项目

13.2.1涂层与其它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13.2.2内墙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3.2.3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3.2.4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4、细部工程

14.1保证项目

14.1.1细木制品的衬板与面板应粘结牢固,不应有裂缝、起层、起鼓等缺陷。

14.1.2家具的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

14.1.3固定家具与墙体的交接处无裂缝。

14.1.4橱柜柜门和抽屉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柜门无倒翘、上下缝一致、回位正确。

14.1.5楼梯设置应安全,安装必须牢固,无松动。楼梯踏步板厚度应不小于18mm。

14.1.6楼梯护栏和扶手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

14.1.7楼梯护栏玻璃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14.1.8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14.1.9花饰和各种装饰线条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14.2基本项目

14.2.1细木制品的饰面板颜色、花纹应一致,长度方向对接时,花纹应顺畅,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线平视范围,宜在地面2000mm以上或12OOmm以下。

14.2.2家具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一致、无毛刺、刨痕、胶痕。

14.2.3楼梯护栏和扶手的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泽、色泽一致,不应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14.2.4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应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等缺陷。

14,2.5各种装饰线条安装应顺直、接缝严密,不应随基层起伏。

14.3允许偏差项目

14.3.1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4.3.2楼梯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4.3.3窗帘盒、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4.3.4花饰、装饰线条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5、地面铺装工程

15.1保证项目

15.1.1各种地面铺装材料和踢脚板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15.1.2地暖砂浆找平层与墙、柱间应留有6一8mm的伸缩缝。地暖面层施工时,与墙、柱面之间的伸缩缝为:面砖、石材8mm,实木地板10mm,复合地板8mm。

15.1.3石材、地面砖应铺贴牢固,无空鼓(凡单块砖边角有局部空鼓,且不超过铺贴总数的5%可不计)。

15.1.4在有排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铺贴地面砖时,排水坡向应正确,无积水现象。

15.1.5实木地板的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有防潮要求的应作防腐处理,各类地板面层铺设应牢固,不应有起鼓、翘曲、损坏等缺陷。

15.1.6地毯表面应平服,不应出现起鼓、起给、翘边现象。拼缝处粘贴牢固、严密平整、图案吻合。

15.1.7踢脚板安装应牢固,紧贴墙面,但不应随墙面起伏。

15.1.8木制踢脚板的基层板与面层板应粘结牢固,不应有裂缝、翘曲、起鼓和损坏等缺陷。

15.2基本项目

15.2.1石材、地面砖应接缝平直,表面洁净,无污积、浆痕、划痕、缺棱。

15.2.2木(竹)地板、强化复合地板面层应洁净,无刨痕和毛刺。

15.2.3地毯表面应干挣、无油污损伤。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

15.2.4踢脚板出墙厚度应一致,平直、光洁,连接无缝隙。

15.3允许偏差项目

15.3.1木(竹)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5.3.2石材、地面砖铺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

16、室内空气质量

16.1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16.2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室内有害物质污染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3的要求。表23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17、工程质量验收及判定

17.1验收

17.1.1管道、电气及其它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业主和施工方共同验收。

17.1.2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自查合格后交付业主验收。

17.2质量判定

17.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17.2.2由业主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施工方负责施工的装饰装修项目,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业主或施工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判定责任人。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责任人承担。

17.2.3验收中发现装饰装修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或施工方被判定为对不合格装饰装修项目负责的,施工方应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检验时需要逐一检验,若发现一项不符合规范,则房屋不能进行售卖。若房地厂商售卖不符合规范的房屋,若买主在购买房屋后发生安全事故,轻则房地长上需要支付罚金,重则房地长上有破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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