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发包人的合同义务之一,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7.5.1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进度款属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本次疫情对企业影响非常大,停工和停业造成资金无法及时回流,资金占用成本极高,因此不少企业都承受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如果存在垫付工程款或拖延结算等情形则同样承受巨大资金压力。企业以疫情管控主张延付或暂停支付进度款的,首先应考虑施工合同是否存在相应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而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的,则需考虑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要件。
结合目前现有情形,仅疫情管控停工一项应不构成付款的根本障碍,同时很多企业已经开始了变通措施回流资金,因此以疫情管控为由主张延付工程进度款的,较难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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