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2、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结算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完工工程量和应付工程价进行确认的双方意思表示。建设工程纠纷,发包人与承包人如果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最终双方形成了工程结算表,并且发包人在结算表上签字或盖章的,承包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欠款的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当然,除了工程结算表之外,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如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因此,要求我们在工程结算中,仔细审核送审结算资料,全面熟悉、了解工程具体情况,现场勘探,核实送审资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审核施工现场签证单有效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