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挪用可以算是诈骗罪吗?
首先,在工程纠纷当中,工程款是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有些发包的单位不支付或者是拖欠工程款。而有的是不按照合同的价值来进行支付工程款。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一点,我们所说的工程款挪用其实并不属于诈骗罪,它应该是属于挪用资金罪或者是援用公款罪这两种中的一种,而且挪用工程款,并没有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有这样规定到,公司,企业或者说是其他单位的一些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来归自己所有,或者是借贷给其他人的,如果数额比较巨大,而且超过了三个月没有还的,或者是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比较大,而且进行了营利活动或者是进行了非法活动的。那么就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是数额巨大,还不退还的,那么就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假如说,国有的公司或者是企业,又或者是从事着其他的一些国有单位和国有公司公务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或者是工作人员被其他的国有单位委派到了一个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的单位,然后从事着公务的工作人员的话,一旦有上述的这些行为的话。那么就按照相关法律的第384条的规定来进行定罪处罚。
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又应该怎么办呢?
在房地产行业的一个运行过程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了建筑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施工单位要靠着工程款给工人发工资,如果不能及时拿到这个工程款的话,就有可能引发许许多多的劳资纠纷。
首先,我们需要完善施工的合同条款。因为一些施工企业所签订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的建设部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但是示范文本通用的条款虽然都是从各方面规定了罚保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权利与义务的,但是还是有很多的通用条款是没有进行规定的,需要在专用的一些条款中来进行约定,比如说对于工程,如果发生了变更追加造成工期顺延的具体计算的一个方式。像这个在通用条款里面就没有具体的规定。
其次,施工单位还应该重视合同签证的一个管理。因为签证对于事故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了竣工的结算以及工程的索赔等等的签证资料,那么施工企业应该都非常的重视。那如果说建筑公司能够拿到业主就工期顺延的一个签证合同的话,那么建筑公司就可以对抗业主所提出的一个工期的索赔,并且避免最后发生的不利的结果。
第三,要充分运用建设工程加宽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他指的是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来支付价款的,而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期限内来支付这个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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