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但能否通过双方协议或者是单方允诺的方式来进行处置是人们普遍争议的焦点。重要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具有正当合理性,包括弃权行为和弃权协议具有有效性。
从字面意义上可知,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主要针对于现代经济的建筑行业,建筑行业关系到国民经济大业,如处理不当,必定引发民生问题。比如某些建筑企业因自身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破产或者无力偿还债务,必然导致修建无法进行,出现停建或者烂尾楼现象。其实如果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深入贯彻落实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将有利于建筑业减少损失保存实力。
事实上,利益冲突本来就是双方的,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就必然引起争论。而建筑工程款优先的实施也引发了一些争论。因此我国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实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优先合理化,合法化。并且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将其做出了细节化的规定,使之更具体。争议力度减小,剩下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问题
由于《合同法》并没有对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作出具体的细节规定,但一般从建设工程竣工或者是签订合约之日开始计算,实则是工程实际竣工,预期之后六个月内。
从实践中可以知道,工程的实际竣工预期会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属于事实性的问题。因此会出现众多纠纷。因此必须以真实情况为案例,建设相关企业或者是单位,在建设工程验收之后15日内,向当地有关备案机关和政府提出备案,并向有关施工监察单位出示真实的工程验收备案,以便减少纠纷的发生。此外还应该深入贯彻落实《批复》的相关规定。确定对优先权的清偿和抵押权的价值判断,优先权的清偿在先,抵押权在后,规避因利益冲突而引发起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利益之间的排斥。在不断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之后,因主张优先权使用期限的起始点,算在工程验收备案之后。
二、工程建设优先权预先放弃具有效力性
在民主法治社会,民主具有法律性。工程建设优先权属于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可以允许放弃的。一般来说,平等权以民主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国家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至于优先权的预先放弃出现的原因,要追溯于某些建设机构或者是单位未雨绸缪,为了在激烈的建筑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借助自身市场优势地位来提前排除建设工程抵押时存在的的阻碍。
那么什么是优先放弃优先权?优先放弃权主要由预先放弃和事后放弃组成。预先放弃指的是在优先权行使期限之前,事后放弃指的是在优先权行使期限之后。
三、优先是否被支持的条件
优先权被支持的条件是以合同效力前提,合同是否有效性至关重要。如果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无效性优先权是不应该予以支持,除非建设工程结实牢靠,经得住验收合格,那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优先权应该予以支持。同时由于我国颁布的《合同法》第58条相关规定,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合同上的条例就不必遵守,自然而然,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就已具有无效,理应退还。并且个字承担相应损失,综合情况是实际决定。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接受阶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性,主要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司法和行政手段加以规范。应当否定合同无效场合承包人的优先权,以遏制泛滥的违法承发包现象。据此,笔者倾向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承包人的优先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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