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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我们国家以及各个地方对于人防工程都非常重视,人防工程安全是相当重要的,安全生产是提高产品质量的根本。那么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有哪些?下面律图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其的具体内容。

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自检、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机制。

人防工程的安全责任由投资者负责;投资者委托管理者管理的,由管理者负责。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服从投资者、管理者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三条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工程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投资者、管理者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者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对工程的安全使用义务。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在人防工程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牌。

(四)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遵守国家及本省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协议》、《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人防工程投资者、管理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消防、安监等专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建立维护、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组织,确定安全责任人员,明确职责,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昼夜值班巡查制度,掌握人防工程使用者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上报和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注重安全保障条件建设,落实年度安全经费投入,定期对安全设施和应急器材等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人防工程安全设施设置规范、应急器材完好有效。

第九条 人防工程使用者的生产经营范围,必须符合人防工程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超范围生产营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严禁人防工程使用者利用人防工程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第十条人防工程使用者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拆除、挪移、破坏人防工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十一条因确需对人防工程进行必要装修的,人防工程使用者应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且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装修期间,人防工程使用者必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作业、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内部分隔,必须服从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要求。人防工程使用者应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通道不得堆放杂物、占道经营,有人时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下商场、舞厅、洗浴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大型平战结合工程,还应当配备广播、通信设备,以便指导顾客在危险情况下紧急疏散。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对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报请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证安全。作业后,应认真检查、清除剩余物,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操作人员方能离开现场。

公众聚集和文化娱乐场所,严禁营业期间进行明火作业。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严格用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定期对电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人防工程使用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不得在工程内部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严禁使用者超负荷用电。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制定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保证所属员工操作行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紧急情况下能有效开展自救、互救活动。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内部主要设备操作人员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安全作业,并能熟练掌握紧急情况处置、上报程序。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人防工程安全工作的阶段性特点,适时组织消防、反恐、紧急疏散、防汛排涝等演练。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使用者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使用管理全面负责,承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使用者对人防工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人防工程使用者的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如实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使用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或未按规定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更新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视情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擅自侵占使用人防工程的;

(二)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损坏配套设施和人防工程标识的;

(三)擅自组织施工,可能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战时使用效能的;

(四)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二十五条 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或擅自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或突破政府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的,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以上是小编对于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的概括总结。要知道人防工程的安全是相当重要的,为了规范平时安全使用制定了一系列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所以在施工时一定要按照管理规定来执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四川律师。

延伸阅读:

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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