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活动中,往往需要投标人向招标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此来保证自己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什么情况下投标保证金退不回来吗?律图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确保投保人参加投标活动的保证金,当投标人不安合同履行义务时,投标保证金就有可能不退还。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通 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交纳的 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 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 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 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未参与投标、未中标或者没有违反投标程序的,保证金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是确保投 标人依法参与的投标的担保金。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的行为,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
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么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采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议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些利息收入应当返还给投标方。
小编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投标保证金分不同的情况是可以退还的,例举了两种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并为您介绍了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归属是属于投标人的。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律图,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详细的解答。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