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建筑单位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往往会要求施工方预先交付一些工程质量保证金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质量保证金相当于是合施工方就所建筑的工程对建筑单位的一种质量承诺,工程质量保证金包括哪些内容呢?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包括哪些内容
“质保金”又称“保证金”或“保修金”,是工程建设领域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通常为结算总价的5%左右),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从业务实质上看,“质保金”属于施工企业的债权,通常在在应收账款中反映。由于其返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又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范的范畴。 从业务循环上看,“质保金”发生于工程最终结算环节,终止于到期返还或履行保修义务。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
(1)、保证金预留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2)、保证金预留。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3)、保证金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从上面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工程质量保证金包括哪些内容,所以我们的建筑单位在将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之前一定要协商好并签订质量保证合同,以保证我们工程的质量。同时建筑单位还要弄清楚缺陷责任期房屋的防水工程质量保证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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