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局报案需要哪些材料
劳动者去劳动局报案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劳动者身份证明、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明、证明用人单位违法事实的证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8、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