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驻户口或本市蓝印户口;
4)至少首付房款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6)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且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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