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公司会派员工到外地培训、开发市场或者参加展会等。如果停留时间比较短的话,公司可以考虑为员工购买一份短期意外伤害险。这样,员工在外地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公司的责任就比较轻了。那么,短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短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短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范围是什么?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综上所述,针对参加展会、外出培训等商务人士,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短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的保险期通常在180天左右,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伤残赔偿、医疗赔偿等。当然,这里需要注意,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伤残、自杀等,是拿不到保险公司赔付的,这里有一个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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