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也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贷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种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验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收付双方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遵守合同办理。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不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教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5)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6)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下:表明“托收承付‘的宇样;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及帐号;付款人的名称及帐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及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7)托收。即指收款人按照签定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8)承付。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承付期间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9)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其无力支付部分的款项,可按规定按逾期付款处理。
(10)在承付期内;如果收款单位未按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执行,付款单位可向开户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1)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