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是收教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是银行支付结算的重要手段之一。委托收款便于收款入主动收款,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既适用于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因其灵活、简便而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广泛使用。单位和个人可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在办理公用事业费委托收款时,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如下:
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上述事项均为委托收款凭证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此外,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应予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