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银行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银行的法律行为。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银行以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一个银行的法律行为。
第—,分立是各方共同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分立涉及债权、债务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只有经过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分立才能成功,否则银行便无法分立。
第二,分立是银行变更的一种法律行为。银行分立后,或者以原来银行的解散而成立新银行的形式出现,或者以原有的银行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银行,而原来的银行仍然得以存在的形式出现。因此,从实质上来看,银行并没有消灭,只是同原来的银行相比,有了新的变化。
第三,分立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由于银行的各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银行分立要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否则,其分立无法律约束力。
(二)分立的效力
第一,银行的存续、解散、设立
派生分立中原有一方仍然存在,但由于分出去一部分,应当到工商行政机关办变更登记手续,分出去的一方应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原来银行解散,分立若干银行的,原来银行应当办理解散手续,分立银行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二,股东改变
银行的分立不单纯是财产分立,还有股东的退出或者重新加入。派生分立的股东可以从原来银行分离出来,加入新设立的银行或者仍然在原来的银行中。也就是说,银行的分立并不意味着股东资格的消灭,股东仍可以以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债权、债务的承受
银行分立以后的各方,应当无条件地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接受自己的债权、债务,特别是债务。如果分立银行不承担自己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