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书不连续。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如前文述及的背书不致的问题,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企业,B企业又转让给C企业,但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时,在原本属于自己企业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企业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处理时可以通过三家企业的书面材料进行依法举证,证明C企业的票据权利,而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对印章不清等问题,可以加强与企业财务人员的交流沟通,让其了解银行业务运作流程,避免一些影响承兑汇票解付的主观因素。
(二)委托收款错误。
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二、银行承兑汇票出错的原因
(一)背书不规范。
1、名称与印鉴不一致。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C的企业印鉴;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常见的是背书的前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B企业全称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变成了“XX股份有限公司”,或者B企业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多了“股份”两字。
2、印鉴不清,汇票连续性无法辨认。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二)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多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例如,委托收款行为A银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B银行的结算章。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三)背书转让给个人。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延伸阅读:
1、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