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城市:阜阳律师 南平律师 抚州律师 山南律师 宜宾律师 六安律师 益阳律师 杭州律师 忻州律师 宁夏律师
票据质押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经常用于物权质押,通俗点讲,就是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那么,大家知道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吗?下面,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起跟着小编学习一下吧。
一、什么是票据质押合同?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我国担保法和票据法以及实务中,有通过质押合同和背书质押两种方式进行的票据质押。本文将讨论在不同的票据质押的方式下票据质押的效力。
二、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
(一)出质人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
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不同于转让票据权利,出质人的权利主体资格并没有被剥夺,因此,出质人依然享有处分入质的票据权利。但为了质权人的利益,必须对出质人的处分权加以限制。
(1)通过法律行为消灭入质的权利,如债权的免除;
(2)转让入质的权利,如债权的转让、股权的转让;
(3)变更入质的权利,如债权内容的变更。在票据质押中,首先,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权利随票据,只要质权人持有票据,出质人就不能依法律行为消灭质权。其次,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变更只能通过更改票据上的文字来实现,质权人虽然现实地持有票据但却不具备更改权,有更改权的票据债务人却未持有票据,因此,没有出质人同意,也不可能变更票据权利。再次,由于质权人持有票据,未获其同意,票据质押的出质人不可能对票据权利进行处分。而以股权、知识产权供作质押的,则完全具有不经质权人同意而径直处分入质权利的可能性。出质人的处分权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对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的出质人的处分权作出限制,而没有相应条文对票据质押出质人作出限制,是无可非议的。
(二)质权人的权利
有价证券的质权人的权利一般包括:留置有价证券的权利、孳息收取权、转质权、权利保全权、证券质权的实行权。由于票据权利的内容就是到期由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记载的金额,并不存在类似一般民事债权的利息、股票持有人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孳息。所以,笔者仅探讨质权人的转质权和权利保全权。
各国民法一般均规定转质权,无论是动产质权人还是权利质权人都可以依法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转质权包括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转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仅对动产质权承认了承诺转质,而对权利质尤其是有价证券质权人的转质权则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应该承认质权人的转质权,因为:
(1)质权设定后,票据从出质人转移至质权人,如果不允许质权人转质,无疑使入质的票据权利无法再流转,必然阻碍效率的实现;
(2)转质的效果是转质权人取得了较质权人对入质的权利更优先的支配力,实际上等于限制了质权人的权利,对出质人的利益并无大的影响,更何况立法在规定转质权的同时都规定了质权人对质物因转质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所以,转质并不会损害出质人的利益。承诺转质,因获得了出质人的同意更应该被承认。
质权人的权利保全权和出质人保全出质权利的义务,都是为了保障入质权利的价值,防止因入质权利价值的减少而危及质权人的权利。在票据质押中,质权人的权利保全权,主要是在发生期前追索时,质权人能否行使期前追索权。
由于通过质押合同设立的质押,质权人只能通过质押合同以及主债权到期未获实现的事实证明自己的权利,其并不是通过背书连续能够在形式上证明自己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人。故在质权实现的条件未具备的情况下,质权人并不当然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也就不能行使追索权。这时候,为保全入质的权利,只能请求出质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请求出质人行使期前追索权,并将出质人获得的追索金额提存或者用来提前清偿。当然,在质权实现的条件具备而票据仍未到期时,因为质权人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综上所述,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出质人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质权人的权利。但为了质权人的利益,必须对出质人的处分权加以限制,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唐山律师。
延伸阅读:
票据质押有什么效力
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
存单质押借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多...
根据规定,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