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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票据质押渐受银行青睐,一方面持票人可以利用票据质押进行融资,另—方面,票据因其流通性强、安全系数高。我国法律对票据质押权生效进行相关规定,以此保障市场交易安全,那么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票据质押权的生效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票据质押是指持票人为了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在其持有的票据上设定质权的行为。
1、票据法上的规定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物权法和担保法上的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担保法》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票据质押的设立和质权的生效应当适用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票据质押必须以背书方式为之(支票除外),出质人为背书人,质权人为被背书人,出质人作为背书人须签章,出质人如果未签章不构成质押;(2)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依照票面记载事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没有记载质押字样,就不能证明被背书人取得的是质权,他人就会把这种背书看作一般转让背书,背书人(实际为出质人)的抗辩权会受到限制,即被背书人(实际为质权人)如果再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背书人(实际为出质人)不得以票据已被质押为由进行抗辩;(3)必须交付票据,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才能行使票据权利,所以质权人只有持有票据才能最终行使质权。
综上所述,票据质押已成为银行的一项经常性业务,票据因其流通性强、安全系数高,银行大有发展此项业务的热情。持票人可以利用票据质押进行融资,票据质押权的生效具有出质人作为背书人须签章、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必须交付票据等三个条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宜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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