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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各种资金的周转问题,在现在的经济发展中,很多企业和个人为了解决资金带的周转问题,从而选择使用使用质押背书,质押背书可以很好的解决经济问题,那么质押背书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律图的小编在此为您做详细解答。
这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1、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2、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换言之,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三、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
1、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2、第二款还规定:“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里所指的汇票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为实现该等权利而进行的一切行为,如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受领票款、请求作成拒绝证明、进行诉讼等。
四、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此外,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质押背书是什么意思?经过上述文字相信大家已经了解清楚,总结质押背书,就是利用各种票据,例如支票、汇票等等进行的质押活动,从而可以解决各种经济资金问题,小编在此温馨提示,任何形式的质押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质押背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进行质押背书时需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