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货物船运,我们经常在提单上会看到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加批注的字样,如果没有接触过货物船运,可能大部分人都不太了解,但是对于船公司的工作人员来讲再熟悉不过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可以说两者是相对的,并且分别体现不同的作用。对此,大家可以通过下文的介绍,来进行了解。
清洁提单,就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在提单上加注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批注的提单。
通常船公司的提单,如果不加任何不良批注,就表明该提单是清洁已装船提单,一般客人信用证中都会要求全套的清洁提单,至于提单上是否显示CLEAN ON BOARD,船公司基本不会显示这些字样的,但是对于这一点,各个银行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数银行都不要求提单上显示CLEAN ON BOARD 字样,也就是说,他们不会把没有CLEAN ON BOARD 作为单据的不符点,但是有的银行就一定要有。
比如部分地区的中国银行就会出现这个问题,一般接到信用证申请以后跟银行确认,他们针对信用证上的该条是否要求提单必须显示,如果要求,那赶快通知客人不要在单据要求中显示该条目,同时告诉客人原因。
要看你LC怎么要求的,大多数是FULL SETS OF MARINE CLEAN ON BOARD B/L,提单无须写明clean on board字样;但有个别客户LC会要求B/L MARKED CLEAN ON BOARD,就只能要求提单上必须出现clean on board字样啦。
根据ISBP 79。“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已载于船”(Lade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已装船”(“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上船”(“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等效力。
ISBP 91.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或注明“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的提单,提单也无需出现“清洁”(clean)字样。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
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
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
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两者之间是相对而言的。清洁提单指的是在货物装船时,货物表面完好,没有损坏的情况;而不清洁提单指的是在货物交运时,货物表面出现与清洁提单相反的情况。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为了保障收货人的利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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