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3)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购买的对象是伪造、变造的货币才能构成本罪。
(4)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换取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即可视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