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任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需要经过下列程序:
(1)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必须体现国务院领导的原则,具体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任免问题上,国务院拥有考察和提出人选的权力。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央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对行长的任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权。在一般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所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人选的任免。
(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家主席任免,等于法律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作为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设副行长若干人,按《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精神,国务院部委可设副部长二至四人,但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可以由国务院根据需要设置。副行长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其任免依《国务院组织法》应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总理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