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特点是根据客户的要求,收集大量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向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帮助客户建立投资策略,确定投资方向。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是投资人或者客户的投资顾问。为保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和勤勉尽责,证券法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如果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代理他人直接从事证券投资,将影响其向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的客观、公正性。为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法律禁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虽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没有直接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但是他与委托人事先约定,以委托人名义进行证券投资,他们共同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共同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由于证券投资直接关系到证券投资咨询专业人员的个人利益,这将影响到他为投资人和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的客观、公正性,因此,法律禁止此种行为。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本款规定也是考虑咨询专业人员在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其个人利益与被服务对象的利益发生直接关系,将会影响咨询专业人员为投资人和客户提供分析、预测和建议的客观和公正性,因此法律禁止此种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如,禁止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