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发现婚姻是无效的,夫妻双方起诉到了法院后,按照正常程序法院先进行调解,但是对于婚姻无效的,法院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是不适用调解原则,必须判决。
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在发现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下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婚姻。夫妻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要注意以下要点:1.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就已经患有重大疾病;2.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未告知另一方;3.相对方在知道或者应知道该情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夫妻一方在实践中如果要启动婚姻撤销程序,则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同时还需要注意上述撤销权的期限只有一年。不仅如此,婚姻撤销权属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还需要遵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最长期限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加之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涉及各类主体及各种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问题,当事人在结婚之日起五年后再依据上述理由提出撤销婚姻登记诉求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所以在婚姻生活中,尤其是将要踏入婚姻生活的未婚男女,一定要注意识别婚姻的有效性,千万不能草率结婚,万一婚姻无效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