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知情权,即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 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即委托人对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 解任受托人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义务
信托法并没有以单列规范标明委托人的义务内容,根据信托设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可以归纳如下:
(1) 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即必须保证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一是设立信托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信托财产的权利依法由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二是依法设立的信托对第三人具有对抗力,该项法定登记具有信托公示的效力,除信托法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人不得主张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信托当事人在设立信托时,对应当办理信托登记的财产未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信托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该信托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虽然在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也享有信托权益,在指定受托人为受益人的信托中受托人也可以享有信托权益,但上述两种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是以受益人的特定身份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并不能表明是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身份享有信托权益,显然,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成为信托当事人中不可缺少的一方,这是信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信托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法律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采取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的形式确立,但信托文件本身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律文件、亦即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意味着必然适用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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