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合同审查规定是什么?
信托合同审查规定是需要对于信托产品信息相关规定来作出审查。投资者购买信托一般都会拿到三份材料:信托说明书,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但是信托投资者拿到这三份文件的共同感觉是“读之无味,弃之可惜”。乃至有人调侃那厚厚的信托文件“真正有价值的只3句:收益率、期限和信托公司”。
信托产品信息披露现状
几乎没有投资者能只通过阅读信托契约,就真正理解一款信托项目。不说很多信托公司信托招募说明和信托合同内容雷同,尽量避免介绍关于该项目更多的信息,以免对自身投资造成约束。
就说具体条款上,典型的如某产品在说明书核心条款“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和安排”部分只两句:“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受让A公司投资建设的特定资产‘X’之特定资产收益权。受托人指定信托经理,负责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全无对投资者关心的交易对手情况有更多披露。
设立信托公司: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8、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9、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11、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信托公司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信托是有一定的管理模式,信托实际上就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受托人应当有良好的信誉,然后才能够签订信托合同,所以在此之前,相关人员肯定是需要对于信托的合同和仔细地进行阅读审查,确定无误的情况之下,才能够签字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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