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对财产保全内容、具体操作步骤进行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因此在信托纠纷中,若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必须分清信托公司哪些财产可以进行保全。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
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涉及到信托财,首先双方应该明确好信托财产应该是如何处理,必须体现在信托合同之中,如果双方之间有争议的话,那么信托财产是属于退回还是继续进行信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所进行的收益标准,那么信托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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