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特点是: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拟定合同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
2、适用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可以重复使用。
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且对方也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因此,从格式条款拟定上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就应遵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义务和责任全推给对方,将权利全留给自己。
第二,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能就格式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绝,相对方往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注意不够或者不理解条款的内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虽然格式条款是没有跟对方协商,就提前订立好的条款,但是法律制度中对格式条款也不是没有任何要求,如果格式条款中免除了当事人的应尽,义务排除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的违法约定,这些格式条款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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