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2、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第31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讲,在一审作出判决结果以后,如果对一审的判决有争议的话是可以上诉的,上诉期间辩护人要做的这些事情,跟一审都是差不多的,但不管是哪种刑事犯罪,上诉一般是不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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