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申诉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诉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二、相关内容拓展
1、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对于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
(三)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的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它情形。
4、当事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当事人应向控告申诉部门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能够证明申诉主张的其它证据材料。
5、当事人应当认真制作申诉书。申诉书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打印件,确实没有条件提交打印件的,也可以提交手写件。申诉书应当写清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服裁判文书的文书号、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申诉的理由,在结尾处签名或盖章,并写上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方便案件承办人及时联系。
6、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申诉案后,移交本单位的民行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除必要的材料复印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7、当事人应当积极提供证据,配合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的干警收集、调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对证人、鉴定人等打击报复,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向法院进行申诉,需要携带的材料和相关的程序当地法院有明确的要求,按照相关的程序办理即可。申诉一般是在案件已经进行了审理但是当事人其中一方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做出的举动,是但是人拥有的合法权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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