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经营规则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从两个方面对保险经营规则进行了规定:保险业务范围和保险公司经营规范。
①保险业务范围的概念。保险业务范围是指在从事保险业务时法定的活动范围,它分为保险业务种类范围、保险业务经营范围。在我国,目前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只有保险公司,尚未有法定的其他组织形式,因此经营业务的主体特指保险公司,设定的业务范围也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②保险业务的种类。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三项保险业务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其中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③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从事保险组织时,必须在法定的保险业务种类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所谓法定的保险业务种类,就是指前项介绍的种类,而法定的范围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保险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能够经营的保险业务种类。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但保险人可以选择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具体是否可以经营,经营哪些种类必须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批准,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定标准的保险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
2、保险公司经营的规范。
①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②提取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③提取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④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这是保险公司依法提存并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以作为保险公司的后备基金的备用基金。
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⑥承保能力。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在拥有一定净资产条件下,为保证其偿付能力,所能接受的最高自留额和承保总额的能力。
⑦再保险。
⑧资金运用。保险公司的投资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前提,达到资金运用的安全、稳健和增值。
⑨职业道德规则。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保险经营原则
1、分业经营原则。保险的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营原则。禁止兼营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而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3、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专营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者不能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