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这一义务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财产保险中的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及其相关利益的损失、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中权利人因义务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引起的各种费用,包括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查勘、检验、鉴定、估价等其他费用。
(二)说明合同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及时签单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也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单证中应当载明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四)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