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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一、保险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保险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罚方式有:

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地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二、保险纠纷的起诉程序

(一)选择管辖法院

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准备证据等起诉材料

1、民事起诉状(其中要写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前请求)。

2、能够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明材料。

3、保险合同原件、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4、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5、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三)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纠纷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认定赔偿问题上,是可能造成矛盾纠纷的,相关情况的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后果来进行办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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