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若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不成一致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同时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一定范围内有选择法院的权利,但是受诉法院决定赔偿款高低,当事人需慎重而为。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选择性的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来起诉。
交通事故的索赔案件,可以受理的法院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事故的发生地法院,还有一类是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之所以说法院也有好坏优劣之分,更多的是侧重于法院地的经济水平,而不是说哪个法院在审判上会更公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好几项都是参照受诉法院地的经济水平来决定的。
拿事故赔偿项目中最重要的两个来说,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是由受诉法院地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因为根据规定,它们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计算。就算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的。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有利的。这里的被保险人住所地包括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公民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同样对保险人是有利的,保险人的销售市场扩大,目标群体范围增加,不仅仅局限于区域销售,全国范围内都有潜在的市场。在新民诉解释之前,人身保险合同还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投保人一般都选择本地区保险公司投保,不管投保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可以选择在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打破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让原告有更多的管辖地选择,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说都是有利的。
对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还是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车辆损失险属于财产险,可以按照此条规定选择管辖法院,而责任险类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未明确规定,常见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物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工程责任险等责任险类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未作明确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
由于管辖规定不明,给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起诉造成一些麻烦,如果在事故发生地起诉则必须选择侵权之诉,如果在被告所在起诉则必须选择合同之诉,而在事故发生地起诉有些法院只处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处理,而在被告所在地(保险公司住所地)起诉有些法院只处理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不处理。这种矛盾的出现还是归因于民诉法对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不统一。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最终要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这两个都是由受诉法院地的经济条件决定。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就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的矛盾,在实务中如果涉及到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等多个管辖法院,最好先了解各个法院的处理方式,然后选择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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