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怀疑对方骗保从哪些方面看
如果有以下情形就是骗保
1、虚假材料
提供虚假索赔材料进行保险诈骗。例如犯罪嫌疑人给一辆实际不存在的汽车投上保险后,报案称在外地发生保险事故,并撞死一人。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死亡证明、病历等单证资料,进行索赔。后经查实,以上资料全部为伪造证据。这类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案件确有发生,但提供虚假的工资、误工、护理证明、户籍性质证明、社区村委等开具的相关证明,以获取高额赔付。
2、伪造事故
伪造事故进行保险诈骗。这种情况在车险诈骗中最为突出,多数为被保险人(车主)与修理厂勾结或者是修理厂向被保险人(车主)隐瞒,自行伪造事故进行保险诈骗。主要是用待维修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人为地扩大车辆损害程度,然后虚报维修费用,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
3、假车主
伪造车主的假身份证上门骗赔。这种情况不外乎三个可能:一是车主自己勾结同伙或团伙实施骗赔;二是修理机构、代理机构实施团伙骗赔;三是保险公司内外勾结骗赔。
4、更换驾驶员
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更换驾驶员以非法规避责任。这种情况多存在于夜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酒后、醉酒或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以没有喝酒并且有合格驾驶资格的人员来顶替,从而获取赔偿。
5、先出险后投保
先出险,后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或盗抢事故以后再投保。这种案件一般是在保险生效后很近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金额较大的事故,比如盗抢、倾覆等损失较大的事故。
6、套牌车出险
套牌车辆出险情况。这种案件主要存在于营运性大货车中,往往几辆车套用一个牌照,共用一张保单。
先由交强险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商业险承担。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在购买车辆以后车主都会购买一些车险,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有导致人员伤亡或者是车辆损失的时候,就能拿到相关的保障。但是想要获得保险,必须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而骗保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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