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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身于这个经济繁荣的时代,商人们每日来回奔波,为生意费心尽力,想必对合同与文件的签署已经感到不再陌生。货物运输作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以何种渠道达到该实效的问题往往不容忽视。为了方便大家了解相关知识,今天则为大家谈谈在航海运输中共同海损担保函是什么的问题。
一、具体含义
共同海损担保函是货方向船方提供经货物保险人签署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
二、具体分类
一种是限额担保函,即保险人以对货方应当赔付的金额为限而出具的书面保证。
另一种是无限额担保函(Unlimited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即货物保险人出具的不论货物保险金额大小,都对该项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予以全额赔付的书面保证。
船方在收取共同海损担保函时,总希望收取货物保险人所出具的无限额担保函。而作为货物保险人,如果出具了这种担保函,就有责任支付货物的全部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因此,在货物分摊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货物保险人往往要求货物所有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便在赔付全部共同海损分摊后,向被保险人追回货物保险不足部分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三、担保原因
出现共同海损之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抵达的第一个港口的合理时间内宣布为共同海损,并通知货主及船舶保险人;实践中,货方投保的,还应通知保险人。 但是,实践中,船东为了确保货方在日后能及时分摊共同海损的损失,船长或船东代理人一般会尽力取得货方的共同海损担保,货方如拒绝提供担保,船东对货物有留置权。担保形式可以是保函,也可以是现金,如属现金担保,该担保金应以船货双方代表的共同名义,存入船货双方认可的银行特别帐户(依《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22)。 当然,货方提供担保,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对共同海损的认同,货方事后仍可以对共同海损提出异议。
共同海损担保形式目前主要有:
a、 由货方提供海损保证金;
c、 签署海损协议书;
d、签署不可分离协议;
e、行使货物留置权。 当然,船舶如参加了船舶所有人保赔协会,还可以向协会请求赔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货方保险人向船东出具保函时,保险人会要求货方提供反担保。
综上所述,共同海损担保函即在货物运输中商人与运货方所签署的关于运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的解决方法的事先确定,以确保双方利益的有效维护,为各自工作提供便利。该担保函是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列出的有效规范社会中相关劳务关系的一份函数,具有法律上的权威,需要公民依法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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