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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 法定不起诉司法解释是什么?

法定不起诉的司法解释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如果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会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从而进入审判阶段,由法院就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果构成犯罪应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作出判决。但是,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的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就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决定会终止该案的刑事诉讼程,案件也就不会再进入法院审判的阶段。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和第175条第4款规定的不起诉。所谓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即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做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及第177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起诉的具体程序就是以上这些,但必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认定,但对于法定不起诉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作出裁决和认定,否则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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