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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另,2015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其中 “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将以往法院一直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法院对裁决不予受理一般就是不符合受理的情况;只要一个案件的构成条件不合格,那么法院在处理的时候都不会进行审判,所以,执法人员在对待案件上面都是有依据性的,缺少依据性的案件是不会受到法律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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