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刑立字[--]--号案件名称--涉嫌--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 男/女 --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公司
批准人:----
批准时间:----年--月--日
办案人:---、 ---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年--月--日
公刑立字[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_涉嫌----罪案立案侦查。(××市公安局印)
二、注意事项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同时附送报案笔录。办案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做好相应处理工作:批示“初查”的,要及时审查或进行调查,针对实际情况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或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或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批示“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开展侦查工作;批示“立为治安案件处理”的,交有关部门处理;批示“不立案侦查”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控告人;批示“移送”的,应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案部一式一份 示例 填报(公章)门四交在份给制作该登记表的同时,应当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一份由受案单位存入诉讼卷,一份报主管部门,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批示立案的,也应制作《立案决定书》。
在这里明确一下,虽然说公安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是公安机关有他们的职责,如果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进行立案,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是不办理立案的,但是会告知当事人为了不进行立案的原因。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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