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诉讼标的额还能够更改吗
开庭之后还能更改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 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法院总是根据每一个具体诉讼标的来作出判决的, 不大可能笼统地对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作出判决。
申请人: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1、判令被告陈xx赔偿原告截止定残日的医疗费15589.95元(已扣除支付部分33500元)、误工费105000元、护理费4545元、交通费8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35元、必要的营养费1335元、伤残赔偿金70288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33000元和法医鉴定费5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44928元;
2、判令被告湖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对以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以上责任在100000元以内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陈xx、被告xx和被告x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陈xx、被告xx和被告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做出了法医鉴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证据规定》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我国的办案人民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积极的对这类诉讼的标的额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办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对这类诉讼标的进行分配,保护受害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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