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具备犯罪的事实情况,再者就是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条件就不属于刑事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 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 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 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立案就是犯了刑事的条款才会实施的行为,但如果不符合条件的话那么就不属于此立案的范围之内,因此,以于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要全面的审核,从而会以主观、主体、客观、客体来进行查明,最终给出一个正确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