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立案能否进行讯问可以吗
可以,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论是否立案,都采取“讯问”的方式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的情况。如果有刑事案件发生的,公安司法机关是需要进行刑事立案的,然后需要开展侦查活动,收集犯罪证据。讯问是一种侦查手段,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在立案以后,公安司法机关是可以讯问的。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问询时,应该按照我国审理案件的方法进行办理。不应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或者引诱案件犯罪人员的口供。还应对身体有残疾的违法人员采取适当的方式,了解和审理案件确保案件的证据和案件的情况真实有效,按照法律判处违法人员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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