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当中,证据与证人的存在至关重要,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诉讼案件的破获。在证人的出庭证明期间。有着刑事证明标准的规定,就是指负担证明的人所给出的证据以及其证明的程度。那么刑事证明标准有什么含义呢?下文中就进行了揭晓。
刑事证明标准有什么含义?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从近代诉讼史开始,就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英美证据法传统上有两种证明标准: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适用于刑事案件;一是盖然性超过他方的证据,适用于民事案件。在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的少数刑事案件中,也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致公认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谓“排除合理怀疑”,首先意味着检控方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它所要求的只是排除“合理的怀疑”。这并不是从正面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标准所作的解释。如果从正面解释的话,这一标准可以变为“内心确信的证明”。但这已经不再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本意。事实上,在理解这一标准时,我们最好能弄清楚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它主要有四层涵义:1.合理怀疑是有根据的怀疑,而不是无根据的怀疑,怀疑者本人能清楚地说明怀疑的根据是什么。2.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所有的可能性,而是排除那种没有根据的可能性。3.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法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形成内心确信,深信不疑。4.在存在合理怀疑时,法官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结论。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此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作出此规定原因的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实践中,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情况下如何处理,经常使很多审判人员感到困惑。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有差异的,不同案件证据证明所能达到的程度往往也是有差别的,由于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所以在民事诉讼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所证明的事实不能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只有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作出判断。”?
结合上文内容可以看出,针对刑事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与含义在法规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出示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的真实的程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有排除合理怀疑以及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等主要内容,除此之外,高度盖然性也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