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婚外情已不是罕见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夫妻中的一方为了争取离婚诉讼对自己的有利条件,而对另一方的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那么,这些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如何?婚外情取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1、书证
这主要是指信件、电子邮件、认错书和悔过书等等。
2、物证
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
3、视听资料
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
4、证人证言
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
对于婚外情取证应,要注意以下几点: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情况,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收集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还有可能会吃“侵权”官司。因为取证的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结果也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性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此外,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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