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一、自认规则的适用

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排除在自认的客体范围之外,不适用自认规则。

二、自认效力

1.自认方: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其约束力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原则,同时效力及于二审。

2.自认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3.对法院效力:法院须以当事人自认作为判决依据,这是源于当事人主义中的辩论主义这一基本原则。

三、拟制自认问题

我国严格限制默示自认原则,即不仅要求当事人有不予争执的行为发生,也同时要求审判人员充分说明该事项的含义及可能的后果,并再次询问其对该事实承认或否认的意见,该方当事人仍然不置可否、态度暧昧、沉默不语的,方能视为自认效果。

注意,单纯沉默,不必须构成自认。因一方对对方不利于己方的陈述沉默,其含义存在多种可能,或记不清、或不想回答,不具有确定性,必须进一步确定其含义,再行判断。

四、自认撤销

1.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五、自认事实与已查明事实相矛盾时的适用问题

《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六类无需举证的事实;第十三条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因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相符合时,不适用自认规则。

六、诉讼外自认

1.当事人私下自认,即不是在法庭上(包括书面形式材料的),只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2.本人在他案中的自认效果:

如果他案已经生效,根据既判力理论,应当对本人有约束力;他人在他案中自认,根据既判力相对原则,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特殊情形下对本案有约束力,如判决具有对世效力。

法律链接:《证据规则》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自认  自认词条  诉讼  诉讼词条  规则  规则词条  诉讼中的自认规则词条  
证据调查

 法院如何确认遗嘱效力

法院如何确认遗嘱效力一般来讲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所有的法律上认定的何方继承人对遗嘱本身是否有效具有很大的争议,继承人之间无法通过相...(展开)

证据调查

 法院调查令可查哪些

调查令可以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不执行判...(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