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都规定了举报人、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之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我国学术界对此并未形成一致的共识,不同法学专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程宗璋认为“证人保护程序是由司法机关对证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的制度”(--《关于证人制度的比较与思考》);何家弘认为它“是指国家对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所给予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 戴泽军则给出了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概念。“狭义的是人民法院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一定范围内亲属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予以保护的制度;广义的证人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到案作证的证人的保护”(---《证据规则》)
证人的保护制度,近几年在我国开始逐渐完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司法保障体系建立后,有关的当事人在问题的处置上可以按照具体的程序上进行操作,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会有一定的出入,所以自己要注意有关的问题减少自己的操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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